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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未登记则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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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将领取结婚证所需要的证件和东西准备齐全,交给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 二、如果没有照片可以在民政局拍摄。 三、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四、如果所填资料属实并且符合民法典中领取结婚证的条件,即可当场办理结婚证。
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但是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民法典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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