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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嫁妆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婚前嫁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另外如果女方娘家明确将该嫁妆赠与给女方个人的,根据...
如果两人在领取结婚证后购买嫁妆,且双方未就嫁妆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前购买,双方对财产所有权未达成协议的,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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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1年1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当天,被告李某的母亲给予了被告人民币2万元作为被告的嫁妆,由被告带至原告家中。后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0月,原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的嫁妆2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故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嫁妆2万元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告李某在出嫁时其家人给予的嫁妆是对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赠与,且发生在原、被登记结婚之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双方已于2000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李某的嫁妆是被告母亲以结婚为目的,由原告带到被告家中,供双方共同生活的,且原告母亲是在原、被告进行了婚姻登记以后给原告嫁妆的,也未明确表示该笔财产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故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嫁妆是原告母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以上就是女方的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法律上的定义。
1、婚前嫁妆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婚前嫁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另外如果女方娘家明确将该嫁妆赠与给女方个人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嫁妆也应属于女方个人所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在离婚时对女方的婚前嫁妆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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