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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犯罪人确定作案时间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根据犯罪人的决策特点,论 证理性选择模式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以及情绪冲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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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犯罪人确定作案时间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根据犯罪人的决策特点,论 证理性选择模式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以及情绪冲动模式下的认知-新联结模型和兴奋迁移理论。根据这些原理,可以形成以下几点认识:犯罪人作案时间的频繁及时间间隔,可以反映其需求的强度及产生某种需要的连续性;系列作案中犯罪人作案时间的规律性是其生活规律的一种反映;作案时间的反常性体现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特点或变化!这还得到时候等待法官的判定结果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 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以理解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处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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