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开发商未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支付工程款是建筑行业中的普遍现象,毕竟这是一个强势的甲方市场,所以前几年国务院才会重点整顿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出现。年关将至,开发商也好,施工单位也好,资金压力都巨大。但无论如何,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是天经地义之事,因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或者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理性表达诉求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月或其他标准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费用总和。拖欠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监理工程师的问题。为了获得业主的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肯定。但有些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业主赋予的权力被视为获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施工单位满足监理工程师的私欲,才能获得本该获得的工程进度款。二是施工单位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进度的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少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报表不准确。另外,业主方面的问题。有些项目的业主是政府或集体单位,项目主管把权利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施工企业不符合主管的不合理要求时,就无法获得项目进度款。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却缺少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又如《招投标法》虽出台已久,但尚无实施办法,严格操作仍有困难。再如我国《刑法》缺少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致使恶意拖欠行为一再得逞。 对于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出台的一系列建筑市场法规,有法不依、监控不严、执法力度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面对开发商的恶意欠款,施工企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可结果往往“赢官司难,胜了官司执行更难”。这种情况在农民工依法起诉企业欠薪案件中也屡见不鲜,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使得不守信者更加有恃无恐。 简言之,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人已浏览
335人已浏览
1,287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