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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构成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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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在实施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后,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是教唆犯罪中止,如果其个人意图中止犯罪,但未能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认为教唆犯成立了中止犯罪。
教唆中止是指教唆犯自动中止其教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在教唆预备阶段,只要放弃教唆意图,停止教唆预备行为,就是教唆中止。如果已经将犯意灌输给他人,则需要劝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方构成教唆中止。[1]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的停止状态应由被教唆人的犯罪停止状态所决定,被教唆人在接受教唆以后开始实行犯罪,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的,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教唆中止,而构成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犯的中止,并非其劝止的结果,而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教唆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但教唆犯在被教唆人主动中止犯罪后,其犯罪意图依然存在,其不知道被教唆人已经中止了犯罪行为,因此,教唆犯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和中止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和实行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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