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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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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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