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为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商品的行为应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结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印发《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在流通领域里发现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4)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8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