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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判例的产生领域、产生过程、遵循的原则、规则等与司法解释相同,因此,理论上对于刑法判例的编纂主体、程序、规则等问题的认识与前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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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盗窃案的司法解释第3条划分了盗窃数额的标准,5百~2千以上为数额较大5千~2万以上为数额巨大3万~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根据本地经济、治安状况,在上面的幅度内自行制定标准。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该司法解释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含糊不清,使人联想翩翩。 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所示的从事雇佣活动特指是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工作地点,受伤时间也不在工作时间。其受伤并非是出于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是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行为无必然的、内在的联系,雇员身体受伤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
新法只是对旧法进行部分修改。其实没有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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