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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的赔偿请求权认定,首先须明确委托期限是否已截止(即35个工作日的起算点),委托合同双方将对自委托双方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备、款项(含资金托管)是否全部到位产生争议,合同本身语义存在不明确之处,对于中介服务已逾期的事实判断仍须结合其他证据具体分析;其次,在认定合同期限确已到期的情况下,认定中介是否违约,并不是只要合同一到期就可认定对方违约,尚需结合履约过程判断是否存在中止履行或交叉违约的抗辩事由。建议您慎重主张权利,或在诉前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请参考《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此前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中对中介公司费用的收取标准做了规定,如房屋买卖独家代理的,买卖双方支付中介公司费总额不超过成交价的3%。但此规定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中已经取消,这就意味着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对中介公司费的标准没有了强制性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全交由市场决定,各中介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服务与委托人协商来定价。当然因司法系统存在滞后性,到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尚不统一。
合同都有模板的,谁草拟并不重要,如果有不同的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去增加所需的条款, 这个事情一般由法务或者行政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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