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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32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2-09-19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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