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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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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般是直接减免或者抵扣。按税法规定征税后,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必须根据返还的性质决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资金或其他特殊基金的,有特殊用途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规定:“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备案时间(1)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经营项目场地证明);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3)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因此,综合上述文件,贵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需提供文件中要求的资料,在规定的备案时间内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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