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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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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沙、打井取水;(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轨道交通地下设施安全,危及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的;(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六)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七)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无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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