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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
根据以下情况来评定统计单位: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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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户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及退休人员领取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根据以下情况来评定统计单位: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标准:为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分了两类,一类为扶贫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且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类为扶贫低保户: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户。贫困户申报程序:农户户主申请(书面)——入户调查(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证、低保证、一折通、残疾证)——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评议、公示——乡镇录入系统——报县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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