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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强制执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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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关系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执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强制执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机关、和。三者之间,均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亦称之为执行法律上的地位。债权人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称为申请关系,即依据执行依据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机关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称之为干预关系,即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强制执行立法规定,享有程序权利和承担程序义务的人。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由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既有别于实体权利义务,也不同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法所规定的程序权利义务。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反映的是强制执行法为执行法律关系主体设定权利义务的目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告诫阶段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阶段。(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首要环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去面的内容。事实条件,是指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根据我国有些法律的规定,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条件,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只能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号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告诫。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告诫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也可以在执行决定作出后进行。前者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可以了解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后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于告知义务人如果再不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我国的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后,如果行政被执行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措施后,法院也是会在会在六个月内执行完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是可以延长执行期限的。
关于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王某能够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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