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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该次打篮球是有关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还是仅仅是同学之间自已组织的。如果是前者,应当由比赛的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同学之间自行玩的...
1、不需要赔偿,17岁的男孩子自愿参加体育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 2、体育竞赛,特别是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一种激烈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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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该份判决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旨相悖;打篮球受伤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是显然存在的;虽然篮球运动具有对抗性,但不能以这种规则来对抗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有损害有赔偿,至于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即使是意外事件也须以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我个人认为该份判决有失偏颇!
打篮球被抓成花脸:6月1日晚,13岁的小刘打篮球时被广场舞大妈抓伤了脸。小伙子说,篮球场一共有两个半场,一个半场打球的人满了,另一个半场,大妈们在跳舞,他就过去打了会篮球,后来因为场地的事,和一个大妈起了冲突,再后来,一群大妈上来,把他抓成了大花脸,小伙子说他也还手了。成年人殴打未成年人的要予以治安处罚,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所以正常情况下,篮球属于竞技类运动,参与者均自甘风险,若非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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