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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但土地承包没有到期收回需要的赔偿。 2、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4、发包方...
由于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人们往往会误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其死亡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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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而定: 1、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内,还是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的; 2、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本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的,则应把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交回原集体; 3、当事人的户口迁移是符合本法第30条规定的,在户口迁入地未分配到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迁移,可以无偿收回。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解散、撤销、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其他附着物,市,对其地上建筑物。 1
收回土地使有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于农民集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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