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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说明其他具体情况,只能就一般原则说一下。一般是一人一个。2岁以下,无特殊情形的,归女方抚养。10岁以上,征询小孩个人意见。2岁以上,有优先...
没有强行的规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生完二胎后,都是动员做绝育手术的。具体的,你可以查一下本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原则上讲,生育第一胎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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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女方做绝育手术的话,是向法官表达自己会将全部的爱倾注到这个孩子身上的决心,希望以这种表达形式从情理上获得法官的支持和认同。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不存在这种对价的,假如你碰上的是那种铁面无私从不考虑情理的法官,那你的做法就毫无意义。另外在孩子的监护权上,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女方本身就有优先权,所以没必要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未说明其他具体情况,只能就一般原则说一下。一般是一人一个。2岁以下,无特殊情形的,归女方抚养。10岁以上,征询小孩个人意见。2岁以上,有优先考虑抚养权情形的,争取抚养权较为有利。总的原则是对子女成长有利。女方已做绝育手术,如果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的,属于优先考虑抚养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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