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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没有继承权,但是有遗嘱明确写明由外孙继承遗产的除外。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都没有的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定继承和遗嘱,孙子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可以通过遗赠使孙子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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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没有继承孙子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根据第一百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年轻一代血亲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孙子是否有权继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祖父母有遗嘱指定孙子继承遗产的,孙子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第二,如果祖父母的子女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孙子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案情:老赵早年丧偶,留下一子一女独自一人抚养。老赵每天早起晚睡,辛苦劳作之后,日子逐渐富裕,不仅供养子女读完了大学,自己还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后子女都分别成家单过,女儿小兰婚后生了一个儿子。老赵身体较好,自己单过,每天种花养草,日子过得很开心。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3月的一天,女儿小兰遭遇车祸去世。老赵难以承受丧失女儿的打击,自此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赵的儿子小刚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搬进了父亲遗留下来的三居室居住。 2007年春节,小兰的儿子从国外回来,得知舅父小刚已搬进外祖父的三居室居住,遂向舅父小刚提出分割外祖父遗产的要求。小刚认为父亲去世之前,小兰就已经去世,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于是坚决拒绝了小兰儿子的要求。协商无果,于是小兰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回复: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继承法》之规定,上述案例中,小刚作为老赵的儿子,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老赵的女儿小兰虽然先于老赵去世,但继承开始后,小兰的儿子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其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小兰儿子的诉求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同时,不论代位继承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的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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