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你好这个是要看当地的政策的。中央最新的文件是机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为本人去世当月基本离休费×20个月。但是企业离休干部就要看当地是否参照机关、事业离休干部执行。因为企业离休干部领取抚恤金的方式跟机关、事业的有所区别。像我所在的城市,就是参照机关、事业离休干部的待遇,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在领取社保的抚恤金后,按照高不扣,低补足的原则,对比本人去世当月基本离休费×20个月,跟社保领取的抚恤金比较,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但并不是所有城市的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都列入财政解决,那样就有可能得由企业负担,这样难免出现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不补的。 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两种情况。第一种,离休干部去世后,子女不能自理。这种情况没有任何待遇。第二种,在离休干部去世前,人事档案里记录了供养关系人,那么供养关系人可以享受到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4人已浏览
1,396人已浏览
917人已浏览
4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