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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初婚并无不同。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的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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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当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配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或者其他法律上认为应当归为共同财产的,都属于离婚的时候应该平等分割的范围。所以对于夫妻离婚财产无财产怎么分配这个问题其实也没有必要担心,即使结婚以后,其中一方没有出去工作,这并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归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按以下内容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和使用者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习俗支付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可以将合伙财产归一方所有,分配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合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所有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和拆除,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对方。 (7)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8)夫妻共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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