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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包括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俱获或已经将假毒品交易完毕后被抓获两种情形),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在真毒品中掺杂...
介绍贩卖毒品是否构成贩毒毒品罪有如下解释:所谓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成功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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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毒品的犯罪,均可称为毒品犯罪。当涉嫌非法销售、制造和种植毒品即“贩毒”行为时,会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教唆或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等行为,都属于毒品类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想减轻刑罚或争取无罪,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必要的,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如果贩卖时以毒品进行贩卖,那也形成了贩卖毒品罪。如果没有的话,进行贩卖假药,也是另一种犯罪,如贩卖假药罪等。以非法牟利而售假,不管是什么,都是违法,只是贩卖毒品罪更重一些。
介绍贩卖毒品是否构成贩毒毒品罪有如下解释:所谓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成功的行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因此判断居间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居间人的主观目的、心态,行为的客观表现及行为的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1、居间人受吸毒者委托,或者未委托而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数量达到的下线,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为以贩毒品为目的而寻购毒品的人介绍毒源信息的,应以的共犯论处。 3、居间人受贩毒人员的委托联系买毒人,从而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间人是否从中获得利益,只要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目的在贩毒,对其行为就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如果买毒者将毒品交给居间人,居间人以更高的价格交给卖毒者,或者相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从中谋取了利益,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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