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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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