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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这只是买房人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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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以后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子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因为婚前财产本身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也是个人房产。 2、除非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房子的产权归属肯定是以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的。
1、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一方以个人财产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特别约定的,婚后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即使是一方以个人财产买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婚后个人赚的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用这个钱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夫妻双方自领取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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