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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
1、企业可以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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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的合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下列情形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3.没有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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