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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判决,对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抚育费判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
1、离婚时配偶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如果是下落不明达到一定年限的,法院会先宣告其已经失踪或者已经死亡,当另一方以其失踪或者死亡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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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立案规定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可能你找的不是正规的律师,要不就是这个律师失职。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很常见,法院邮寄送达不能送达的,一般派人去上门查看,如果确实下落不明的,法院会在报纸上公告送达,然后开庭审理,如果离婚的理由充分的,法院会缺席判决离婚。有可能有的法院嫌麻烦,动员原告撤诉,但如果是尽职的律师肯定要说服法官公告然后缺席审判。不过你说的有个问题,像离婚案件律师是没有撤诉的权利的,没有原告的签字申请,法院应当是不能裁定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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