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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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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基金重点投资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的,可以由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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