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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否冲突

2022-08-08
“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其更倾向于将行政执法过程中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但是两法衔接带来了新的问题,行政执法机构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后,一般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致使部分案件当事人因刑事处罚进而逃避了行政处罚,弱化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在食品安全类案件中,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并且构成刑事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行政处罚至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并且会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而如果进行刑事处罚,罚款可能会低于一万元,并且法院不会吊销证照和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这时候,食品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受到了刑事处罚而躲避行政处罚,减少经济损失并且保留其证照。那么食品安全法就失去了其制定的意义。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两种处罚只有在罚金这一类别中有重叠,其他的均有差别,刑事处罚侧重的是自由罚,行政处罚侧重的是财产罚和行为罚,刑事处罚是为了打击犯罪,行政处罚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两者目的不同,手段不一样。 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规,司法机关应当对其作出刑事处罚,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是为了兼顾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在重叠部分应当予以相应的抵扣,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公平和正义。因此,违反行政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者不冲突更不可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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