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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会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
一、应该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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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1.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实施了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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