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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
走私普通货物罪有四个条件。一是客体要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二是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三是主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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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特征包括: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边境),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什么说是普通货物和物品,因为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被该罪排除在外,这些物品的走私行为被刑法定罪。例如,如果有人走私文物,他不会被判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而是被判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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