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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缺的话,债务有累积利息之类的建议先还债务 这个可以变通的,没有一定的,因为抚养费可以月付也可以年付的。债务要是有限期或者利息就不一样...
对于你问的个人债务和抚养费优先问题,我的回答是: 抚养费是生活必须费用,优先于债务受偿。 就算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法院也要给被执行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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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本案例所述的丙抚养费不应该优先,优先对第三人债务不公平。抚养费优先执行作为抚养费,有则有,如果父母没钱,抚养费也是难以保证的。
一般在判决生效也可以先于执行。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对此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从以下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赡养费优先执行权应当优先于债务,但是此处赡养费用应仅仅局限于生活必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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