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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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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一年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中国对国有企业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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