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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是:对象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的判决情节严重,处两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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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是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一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件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6、利用电子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达到上述标准的5倍,属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如果达到上述标准的25倍,属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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