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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的描述 动产质押监管是指企业以金融机构认可的动产(包括原材料、库存产品、采购商品等)质押给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企业将自有的质押物交付金融机构认定的监管公司监管,在此期间,质押物不转移所有权,金融机构据此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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