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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一)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
报批和签发鉴定文书,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文书审批表》,由本专业授权签字人和主办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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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鉴定人不得停止与申请回避鉴定事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可以向办理案(事)件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三)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检材或者样本虚假的;(五)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从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中,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同等以上的鉴定人实施。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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