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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合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的。...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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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赔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原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3。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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