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抵押房产赠予法院怎么判

2022-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你这个属于第二种抵债的情况。 另外可以参考税务机关的答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抵债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2-16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接你司《关于申请免交抵债房产营业税的报告》(闽物集「2003」181号,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免交“金属大厦”过户的营业税。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精神,以及你公司报告附文提交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闽法执申字第39-5号)中裁定:“将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华林路304号的‘金属大厦’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榕国用(1993)字第G01308号]变卖给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局认为,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金属大厦”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卖你司,并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福建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所欠银行贷款由你司负责归还。这种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