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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不一定构成犯罪,一般给予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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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网上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的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网络上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进而下注赌博的,以赌博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参与网络上赌博,如果只是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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