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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银行撤诉后,冻结的房产执行局是否释放冻结资金?

2025-01-08
在原告申请撤诉后,法院应立即对采取的查封房屋措施进行解除。当法院批准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时,原案的诉讼程序便正式终止,之前做出的查封措施也将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必须依法做出裁决,以解除该项查封。当事人可以与原告进行深入沟通,寻求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实现解封,或者耐心等待冻结期限届满,实现解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应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若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法院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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