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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因超员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可以不拘役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员的,设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 (1)追逐赛车,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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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要吊消驾驶证的。以前客车超员50%以上,处罚为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自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这种情况则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要吊销驾驶人驾驶证,并且要被判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员的,设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 (1)追逐赛车,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员的,属于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和罚款。 对于严重标准的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超员20%。
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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