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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状况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地面施工...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等。 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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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行为、物品、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定,其责任构成不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素;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其责任不限于行为人本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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