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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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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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