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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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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由于《社区矫正法》正在制定中,无法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行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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