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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条件如下:(一)符合幼儿园发展规划;(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水平,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2)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水平,医师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院校毕业水平,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3)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水平,并接受过儿童保健培训。(4)护士应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并接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幼儿园对于就读的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重大的安全照顾义务,幼儿园对于幼儿在园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原则上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园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方可以免责; 2、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上十项费用,但是各项费用应当有相关凭证; 3、受害方获得保险金后,仍然有权利对园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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