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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解除的撤销问题

2021-11-07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对方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与对方协商。【相关延伸】问:合同实际解除后是否应确认效力?答:合同成立前,一方已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照指纹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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