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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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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1、证明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性质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证明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5、其证明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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