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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属于的无效的,严重的话有可能还会涉及到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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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属于的无效的,严重的话有可能还会涉及到犯罪了。《》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夫妻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仍然是其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所以说这样的情况是属于的无效的,严重的话有可能还会涉及到犯罪了。《》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1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36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收养无效的,可以撤销。 2、子女为父母共同所生,无论是父方或母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即便离婚后,也不能消除这种义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剥夺了另一方的抚养权,法律对于这种收养关系不予保护。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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