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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患者在康复期间的生活费待遇有哪些规定?

2025-01-13
一、关于工伤后遗症休养期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情况,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确认并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二、工伤事故的赔偿规定 1、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案(节假日、周日顺延)。伤者应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启动后,工伤职工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正常享受工资待遇。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安排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出具认定结论,确认工伤的等级,再按照相应的等级,支付工伤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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