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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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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询权账簿查询权是指股东有权浏览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账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账,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原因。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三)公司决议查询权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询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状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股东有权调查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四)问询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问董事及相关经营者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提出质疑。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即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没有下列情形: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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