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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各方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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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本案件中,甲处于债权人地位,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应该对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给债务人乙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具体到该个案,如果简单、教条依据这两条规则,甲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证据对该支付借款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败诉的风险自不待言。我们应该认识到,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要式、实践性的合同,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只论证举证责任这一块),这个有甲手中的借条为证,没有任何争议,关键是由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乙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情,甲手中有乙打下的欠条,甲也承认自己当天确实没有给付乙1万元借款,关键是双方对次日是否给付借款的事实产生了分歧。那么我们退一步来做个反问,既然乙抗辩甲次日没有支付借款,为什么没有及时将欠条收回?所以,乙在该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对该契约风险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不能像观点一中陈述的那样,由于甲不能证明自己支付借款的事实,就草率认为由甲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忽视了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本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乙对自己的抗辩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然,本案件中双方对支付借款的事实均没有证据,但是甲有乙立下的欠据为证,也正基于次此事实,认定乙承担该契约风险显得理所应当。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很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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