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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对象发放30元。根据地区不同情况,独生子女...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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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2018:(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承担50%。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二)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支付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的具体办法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新规定的独生子女费发放1、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对象发放30元。2、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发放。三、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前享受的不予退还。2018年还有独生子女费吗?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于自愿生育子女的夫妇,不再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以前享受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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